《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
一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如下:
01
出租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02
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3
教练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4
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05
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6
校车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0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08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09
挂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
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1
其他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12
私家车等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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