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存在的),能够提供规定的报废灭失资料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交验机动车进行车辆查验(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
(二)报废机动车前往武威市康力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车辆解体报废,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在车管所办理申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四)车管所审核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对能够确定车辆自行解体或灭失后的,根据厅交管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客货车及驾驶人检审验工作的通知》(甘公交传发〔2013〕305号)要求,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并收存相关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三)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注:机动车自行解体报废造成车辆灭失的,由机动车收购解体单位出具车辆解体收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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